青海新闻网讯 2007年6月4日,本报A4版以《合同等于一张白纸吗》为题,报道了湟中县西堡镇新平村村委会在承包人陶宜德不同意的情况下,认为他们与陶宜德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,强行终止合同,将陶宜德承包的砖厂承包给了另一名村民。湟中县相关部门多次协调,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。事后,陶宜德一纸诉状,将新平村村委会推上了被告席。近日,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了判决。
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陶宜德与村委会签订的《新平砖厂承包合同书》合法有效,在合同履行期间村委会欲将砖厂承包给他人,严重侵犯了陶宜德的合法权益,对纠纷的产生,村委会应承担全部责任。由此,法院判决陶宜德与新平村村委会继续履行所签订的《新平砖厂承包合同书》,新平村村委会赔付陶宜德违约金36000元,并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,如果不在指定期限内付清,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(作者: 朱西全)